勞動權益

鼓勵勞工加入工會, 齊力爭取福利!

台灣 105 年勞工工會組織率 = 33.2%,但是依照世界通用算法,扣掉職業工會以後的組織率推估僅剩下 6%,在 OECD 平均 16% 中明顯偏低。

工會源自歐洲,起源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紀英國,當時工業社會爆炸性成長將婦女、兒童、農民和移民捲入工廠,無技術和低技術勞工自發成立組織,聯合起來與企業談判合理的工作內容、制度、待遇。剛開始工會組織被視為違法動亂,遭到殘酷的鎮壓,經過長期的抗戰與努力,一直到 1871 年才合法化。而台灣工會始於 1950 年,1985 開始有自動籌組、維護勞工權益的自主工會產生。

「工會」並不等於「公會」,「公會」是以維護該產職業之利益、聯絡同產職業成員為目標的組織。而「工會」則是由勞工發起,爭取自身勞動及工作權益的團體。工會的任務如下: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勞資爭議之處理。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(訂)定及修正之推動。勞工教育之舉辦。...等事項(詳見工會法第 5 條)

工會的功能 包含:協助處理勞資爭議、團體協商以及罷工。工會之協商內容可以包括:雇用以及解雇條件、職業保障、工資、工作環境、工作時間、休息、休假、退休、職業災害之補償等。防搭便車條款:工會經由協商、罷工所取得的權利,經由團體協約約定後成立,有權利要求非本會會員不得享有,藉此鼓勵勞工加入工會,齊力爭取福利。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,由合法手段發動的罷工造成的公司損失,不能請求賠償。即使罷工投票通過,罷工仍有可能因為被勞工局強制"交付仲裁"而暫停(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4款),因此主管機關的態度很重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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